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主体更名及合同条款变更的公告

时间:2016-05-16 16:34:52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主体更名及合同条款变更的公告

 

尊敬的投资者: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核准及西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2016年3月26日公司已由原“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变更为“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期公司已启用新名称,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乙方名称也做了相应变更。

  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保护融资融券投资者权益,根据最新监管政策及合同约定,我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修订并对修订内容进行公告。若投资者对所修订的内容提出异议的,可于2016年5月19日之前拨打我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112233)提出,并于该日前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合同于异议提出之日起下一交易日解除。投资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则本公告内容自公告之日生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敬请知晓。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16日

附件:

《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序号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修订前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修订后 修订说明
1 (www.xzsec.com)和公司名称西藏同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删除了具体的官网地址(共三处),公司名称变更为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因公司涉及更名,故官网可能会变更。
2 第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仅可与乙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同时与其他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根据法规制度删除
3 第七条(二)5 如实向乙方申报是否与其他证券公司签署融资融券合同,并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与其他证券公司另行签署融资融券合同。   根据法规制度删除
4 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甲方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 第八条  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  
5 第十条 经甲方申请,乙方按照有关规定为甲方开立实名的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甲方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第九条  经甲方申请,乙方按照有关规定为甲方开立实名的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开立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6 第二十条  甲方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时,初始保证金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交易所规定下限+1-标的证券折算率;
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交易所规定下限+1.1-标的证券折算率。
第十九条 甲方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时,保证金比例的计算公式如下:
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交易所规定下限+调整系数-标的证券折算率;
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交易所规定下限+调整系数-标的证券折算率。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监管规定,在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范围内,调整保证金比例。上述公司的调整系数及调整情况以公司官网公告为准。
 
7 第二十三条(二) 乙方核定甲方的授信期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下一年的对应日届满;下一年没有对应日的,对应月的最后一日届满。授信期届满日,所有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同时到期。授信期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截至授信期届满前的一个月,甲乙双方均未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授信的,授信期自动延续一年。授信期可多次延续,每次延续一年 第二十二条(二) 乙方核定甲方的授信期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下一年的对应日届满;下一年没有对应日的,对应月的最后一日届满。授信期届满日,所有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同时到期。授信期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截至授信期届满前的一个月,甲乙双方均未通知对方终止授信的,授信期自动延续一年。授信期可多次延续,每次延续一年。  
8 第二十三条(三)  如甲方要求调整其授信额度,应向乙方提交《授信额度调整申请表》。申请授信额度的调整,报乙方审批。乙方同意后需通知甲方确认调整后的授信额度,本合同中约定的授信额度自动变更为调整后的额度。调整后原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及罚息率不变; 第二十二条(三) 如甲方要求调整其授信额度,应向乙方提交授信额度的调整申请,报乙方审批。乙方同意后需通知甲方确认调整后的授信额度,本合同中约定的授信额度自动变更为调整后的额度。调整后原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及罚息率不变。 删除了提交表格等相关内容,我司后续开放额度变更线上操作,可不用表格。
9 第二十三条(六) 授信期届满,甲方或乙方已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授信的,在授信期结束前五个交易日内,甲方不得再进行新的融资融券交易,乙方有权拒绝相关委托;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任何交易指令。 第二十二条(六)授信期届满,甲方或乙方已通知对方终止授信的,在授信期结束前五个交易日内,甲方不得再进行新的融资融券交易,乙方有权拒绝相关委托;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任何交易指令。  
10 第二十四条(四) 甲方不得通过上海信用证券账户从事新股申购、定向增发、预受要约、现金选择权申报、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出入库/回购、ETF申购和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甲方不得通过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参与定向增发、债券回购、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及赎回、预受要约、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和债券的跨市场转出、证券质押等交易,乙方有权拒绝相关指令;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修订调整相关交易限制  第二十三条(四)甲方不得通过上海信用证券账户从事定向增发、预受要约、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出入库/回购、ETF申购和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甲方不得通过深圳信用证券账户参与定向增发、债券回购、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及赎回、预受要约、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和债券的跨市场转出、证券质押等交易,乙方有权拒绝相关指令;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修订调整相关交易限制 根据交易所最新交易规则修改
11   第三十四条 乙方提供的可供甲方融资的资金,用完即止。因乙方资金不足导致甲方不能融资的情形,乙方不承担责任。 新增内容
12 第三十六条 乙方应在交易系统中公布可用于融券的证券品种及数量,甲方融券卖出需根据乙方提供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数量进行委托申报。乙方融券标的证券采取先用先得,用完即止的原则;甲方提交融券卖出交易指令,乙方所持相关标的证券余额不足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 第三十六条 乙方应在交易系统中公布可用于融券的证券品种及数量,甲方融券卖出需根据乙方提供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数量进行委托申报。甲方提交融券卖出交易指令,乙方所持相关标的证券余额不足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因乙方证券种类或数量不足导致甲方不能融券的情形,乙方不承担责任。  
13 第四十一条 甲方在乙方单笔融资、融券债务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自甲方实际融入资金或证券之日起计算,除因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情形外不得展期。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晚于授信期届满日且授信期限未顺延的,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在授信期届满日到期。
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第四十一条 甲方在乙方单笔融资、融券债务的期限应符合《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并且不超过本合同终止日,自甲方实际融入资金或证券之日起计算。 根据管理办法和交易所最新交易规则规定,延期可根据客户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期限顺延的,须符合《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及乙方规定的情形。合约到期前,甲方可以向乙方提交展期申请,乙方根据甲方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接受甲方申请后,乙方为甲方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晚于授信期届满日且授信期限未顺延的,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在授信期届满日到期。
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14 第四十三条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
本合同约定融资年利率按人民银行半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一定的百分点执行。
乙方有权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乙方经营管理需要,进行利率调整,并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交易系统予以公告,甲方应随时留意乙方的相关公告。
融资利息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每日计算,按当日融资利率每日计算,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扣收。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新增融资交易的,扣收日为下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扣收当月产生的预计利息,若甲方账户现金留存不足,导致定期扣收不成功的融资利息,将转成逾期负债,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第四十四条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
本合同约定融资年利率按人民银行半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一定的百分点执行。
乙方有权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乙方经营管理需要,进行利率调整,并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交易系统予以公告,甲方应随时留意乙方的相关公告。乙方可以按照乙方相关业务规则、资金和券源成本、甲方资金状况、市场变化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甲方融资利率。因甲方融资利率产生的任何结果由甲方负责承担。
融资利息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计算,按当日融资利率每日计算,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扣收。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直至下一个交易日,期间非交易日的融资利息也在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扣收。 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扣收当月产生的预计利息,若甲方账户现金留存不足,导致定期扣收不成功的融资利息,将转成逾期负债,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15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约定融券年费率按人民银行半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一定百分点执行。
乙方有权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乙方经营管理需要,进行融券费率调整,并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交易系统予以公告,甲方应随时留意乙方的相关公告。
融券费用按照甲方实际占用证券的自然日天数计算,按当日的融券费率每日计算。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扣收日。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新增融券交易的,扣收日为下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扣收当月预计融券费用。若甲方账户现金留存不足,导致定期扣收不成功的融券费用,将转成逾期负债,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融券年费率按人民银行半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一定百分点执行。
乙方有权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乙方经营管理需要,进行融券费率调整,并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交易系统予以公告,甲方应随时留意乙方的相关公告。乙方可以按照乙方相关业务规则、资金和券源成本、甲方资金状况、市场变化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甲方融券费率。因甲方融券费率产生的任何结果由甲方负责承担。
融券费用按照甲方实际占用证券的自然日天数计算,按当日的融券费率每日计算。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扣收日。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直至下一个交易日,期间非交易日的融资利息也在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扣收。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扣收当月预计融券费用,若甲方账户现金留存不足,导致定期扣收不成功的融券费用,将转成逾期负债,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16   第五十四条 强制平仓是乙方基于融资融券债权及本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权利,除已有明确法律规定外,乙方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该权利。乙方暂缓或放弃实施强制平仓,不意味着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放弃,甲方的偿债责任并不因此减免,甲方也不能以乙方暂缓实施或放弃实施强制平仓为由向乙方提出任何索赔。 新增内容
17   第八十二条 甲方知悉并同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有权将其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对甲方的全部或者部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债权转让后,甲方提交的担保物仍对其全部负债进行担保,作为债权人及担保权利人,乙方或及受让方对甲方提交的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新增内容
18   第八十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征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数据/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征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新增内容
19 第八十一条 本合同由甲方本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机构公章。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且乙方在其业务系统中激活甲方信用账户之日起生效,授信期满时终止。 第八十四条   本合同由采取纸质合同书方式签署的,则应由甲方本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机构公章。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且乙方在其业务系统中激活甲方信用账户之日起生效,授信期满时终止。本合同采用电子合同形式签署的,由甲方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使用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合同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加入了电子合同签署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