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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我们

期货IB业务信息公示

  • 一、中间介绍业务范围

  • 二、总部中间介绍业务人员信息公示业务

  • 三、东方财富证券与东方财富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关系

  • 四、东方财富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

  • 五、东方财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 六、客户开户与交易流程

  • 七、客户出入金流程

  • 八、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 九、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 十、客户须知

  • 十一、其他信息公示

中间介绍业务范围

中间介绍业务范围

1、协助办理客户开户手续

2、为客户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中间介绍业务禁止行为

1、不得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从事介绍业务

2、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3、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

4、不得代理客户下达交易指令

5、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修改交易密码

6、不得利用客户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7、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8、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或在期货追保、强平时做信用保证

9、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

10、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11、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总部中间介绍业务人员信息公示业务

  • 翟志强

    F3059625

  • 张妍歆

    F3072686

  • 胡婷婷

    F3066187

  • 孟黎明

    F03109818

  • 袁婷

    F03095348

  • 刘志浩

    F03089829

东方财富证券与东方财富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关系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原名:同信久恒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富期货”)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一家专业期货公司。公司主要从事国内商品期货经纪和金融期货经纪业务,是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号0298)、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号0209)、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号0269)、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号0107)、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号8298)会员、广州期货交易所(会员号0038)。

东方财富证券接受东方财富期货的委托,为东方财富期货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东方财富证券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对东方财富期货承担中间介绍业务受托责任,东方财富证券与东方财富期货客户之间不存在基于期货交易产生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东方财富期货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直接对客户承担责任。

一、客户出入金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推荐使用)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期货大厦支行 1001173229024929861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期货大厦支行 034279-00049902984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上海期货大厦支行 310066056018000029837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期货支行 31001559100059010298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上海市期货大厦支行 458540702984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上海期交所支行 603001078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上海世纪大道支行 955105019910107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期交所支行 971101538010107161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上海浦电路支行 7314410187010107018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216200113400000264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期交所支行 36780188000032866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 921029071013300401

注:手工出入金流程见 https://www.eastmoneyfutures.com/pages/service/qhrj.html#sgcjrj

二、其他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期货大厦支行 1001173229081010784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期货大厦支行 1001173229025829863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 3400203509000020962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郑州未来支行 1702022909024926916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广州明珠支行 3602201829100380113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期货大厦支行 034279-00048101075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郑州未来支行 16001301040007081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上海期货大厦支行 310066056017911010782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上海期货大厦支行 310066056016600829803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 212060120018010019443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郑州期货大厦支行 411060700018170427360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广州期货交易所支行 441162406016600380138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期货支行 31001559100059110107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期货支行 31050163390009318298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上海市期货大厦支行 458548101078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 284369268183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上海世纪大道支行 955108029918298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期货大厦支行 762701538080269190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期交所支行 971101538060298150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上海交易所支行 216480113491010701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上海交易所支行 216480113451829851
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上海期交所支行 367801880000328010107

东方财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要求及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的规定,期货公司所有客户的交易结算数据每天结算完后会及时发送到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广大投资者的监督。

1、客户从事期货交易,应当以本人名义在期货结算银行开立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期货结算账户”)或选择已在结算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登记为期货结算账户。客户可登记多家结算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

2、客户使用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前,需在东方财富期货登记,并经东方财富期货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备为客户指定期货结算账户。客户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3、客户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必须通过指定期货结算账户划转,客户向期货公司办理资金划转时必须以同行转账的形式进行,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出入金。

客户开户与交易流程

开户流程

开户流程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流程

互联网开户流程(具体流程请参照“期货互联网开户云”界面)

交易流程

网上交易流程

1、登录东方财富期货官网(http://www.eastmoneyfutures.com/),点击下载您所需要的交易软件。

2、交易软件安装完毕后,根据您在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以及初始交易密码登录后即可交易。

电话下单交易流程

当网络中断或交易系统出现故障,客户无法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拨打东方财富期货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80-1818进行应急委托。应急委托需要核对客户相关身份信息。

客户出入金流程

期货账户开立成功后,客户可以在银行柜台或者网上银行办理银期关联业务,以方便出入金。银期转账的方式是由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集中式银期转账协议书》形式与投资者所做的约定。

银期转账—出金

银期出金额度计算公式(不包括质押客户):

银期出金额度=(当时可用资金金额-当日平仓盈利-权利金收入+当日已经出金金额)×0.8-当日已经出金金额”

1、每日累计转账额度是150万元,每日出金不超过10次,每次出金不超过50万元

2、账户最小留存金额不低于10元

3、如需超额出金可预约并致电结算交割部临时更改出金金额权限

4、遇行情波动较大时,公司另行确定可转出资金比例

银期转账—入金

客户入金:入金额度不受限制

银期转账—注意事项

1、银期转账的时间:

入金:周一至周五8:30—15:30 20:30—次日02: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出金:周一至周五9:00—15: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到银行办理银期签约时间:8:30-1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夜盘时间工行、建行除外)

2、客户开通银期转账及银期转账出入金的过程有问题请致电400-980-1818咨询

3、银期转账支持银行及其银期代码:

工行银期:11250000     农行银期:01330000       中行银期:00000133

建行银期:139202         交行银期:000099           兴业银期:010115

光大银期:01330000      民生银期:01330000       浦发银期:01330000

招商银期:01330000      中信银期:01330000       邮储银期:01330000

手工出入金—入金

若客户未开通银期转账功能,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资金从登记的结算银行账户同行转入东方财富期货保证金银行账户。转账完成后将银行单据传真至021-60277008,由东方财富期货计划财务部通过结算银行确认资金到账,并进行合规性检查后,再由结算交割部手工存入客户保证金账户。

1、 办理转账时,客户必须从其报备的指定结算账户,通过转账方式转入东方财富期货的保证金专用账户,不可以现金汇入东方财富期货的保证金账户;

2、 客户手工入金必须是同行转账的方式转入东方财富期货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如工行转工行、建行转建行。

3、客户须在银行单据的付款人信息中注明姓名、银行账号,在备注栏中注明“资金账号”以及“期货保证金”字样,并将银行转账回单传真至021-60277008,以方便计划财务部查询确认。

注:建议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通过“电汇”方式向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手工入金时,要选择“加急”方式。有些银行例如工行,如不选择“加急”,资金是第二天到账。

手工出入金—出金

自然人客户不建议使用手工出金,如确需要,请联络我司客服人员。机构客户需填写上海东方财富期货有限公司《客户提款凭证》。结算单确认人需在“客户交易确认书”处签字,资金调拨人需在“客户授权委托书”处签字,机构客户需加盖公章。将原件交结算交割部经办人,进入公司手工出金的审批流程:

1、交易风控部、结算交割部对客户可出额度、银行账号和资金调拨人签名留样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相关部门经办人签字;

2、结算交割部将客户出金单交由分管领导签字审批;

3、客户出金单流转至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复核客户出金金额、银行账号和资金调拨人签名留样,计划财务部经办人和复核人在出金单上签字,办理出金手续,收款人姓名与银行账户必须与已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一致;

4、大于500万以上的出金,需提前一个交易日进行预约,预约电话:021-60273286。

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1、客户可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网站(www.cfmmc.com),点击右侧的“结算单查询”,输入监控中心的账户和密码,进入查询系统获取本人的交易结算单。监控中心查询系统只保存最近6个月的客户交易结算单,客户应及时把接收到的交易结算单打印或下载保存。

2、客户也可以根据交易系统的提示登录至监控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3、客户可以凭本人有效证明文件至所属营业网点申请打印本人的交易结算单。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本说明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您应当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理解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的全部交易规则,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带有高度的风险。相对较小的市场波动,可能使您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期权合约交易采取权利金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如您购买期权合约可能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失全部投资;如您卖出期权合约,您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的权利金,并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期货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三、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因市场行情波动剧烈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投资者缺乏投资兴趣、流动性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给某些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平仓。如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因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和第三方期货服务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您的本金或者原始本金发生亏损,或者影响您的交易判断。

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交易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授权可能会对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和行权(履约)进行一些限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如果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将暂停交易。

八、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九、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十、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交割等几种后果,您到时未平仓或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需要承担被强行平仓或交割违约的风险。

十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期放弃等几种后果,您应当熟知期货交易所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如您买入期权,行权应该在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您卖出期权,则需要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承担履约责任。行权或履约后,您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

十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期权交易需要的专业度要求较高,期货交易所以及期货公司层面的实际操作具有较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您在出入金、交易、风控、行权与履约、结算等期权交易各个环节,特别是行权与履约环节的实际操作,需要根据法律法规、交易所自律规则、您签署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我司的规定操作。为了保障您的知情权,尽可能减少您的操作预期和实际操作结果的不一致,您可以通过网站公告、电话、短信或营业场所公告等方式获知相关信息。您应当及时关注和理解,如产生疑问,可以及时询问,否则您将可能面临一定的操作风险,且您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

十三、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十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十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十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从事期货交易您应当承担的所有手续费和相关税费的明确解释。

十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参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支付的与本合同、期货合约等相关的款项涉及货币兑换的,您将承担汇率波动风险。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客户须知

一、客户需具备的开户条件

1、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自然人开户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1、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2、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当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3、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

三、客户需知晓的事项

1、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等,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2、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3、知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4、知晓客户本人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5、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 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6、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7、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资料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以下简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 www.cfmmc.com),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8、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

9、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规定,如存在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报备情形,应及时告知甲方,由甲方向期货交易所报备。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相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10、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额、交易限额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期货合约与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11、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并遵守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参与连续交易是指客户在日盘收市后持有连续交易品种头寸或在连续交易期间买卖连续交易品种合约。

12、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协助办理开户手续;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13、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四个条件的账户。

14、知晓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活动 客户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客户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15、知晓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客户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16、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客户须按照期货公司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适当性评价所需要的各项材料。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17、知晓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的有关规定 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了解客户的税收居民身份,识别非居民金融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客户应当如实填报税收居民身份信息;客户账户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填报的税收居民身份信息不准确或不可靠的,客户应当按照要求重新提供有关材料,否则将视为非居民账户进行管理。

18、知晓不得利用期货公司通道进行非法期货活动的规定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公司通道进行非法期货活动的规定,承诺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合法,不得将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用于非法期货活动。

19、知晓期货公司的通知方式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司网站(http://www.eastmoneyfutures.com)、信息系统、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期货业务相关公告,客户通过以上方式查看相关信息。

其他信息公示

投诉电话

中国证监会投诉电话:010-12386

中国期货业协会:010-88086951

东方财富期货:400-980-1818

东方财富证券:95357

重要提示

1、客户可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期货账户的资金、交易、持仓等信息,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网址:http://www.cfmmc.com/

2、客户可以登录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平台中国期货业协会(http://www.cfachina.org/)及东方财富期货官方网站(http://www.eastmoneyfutures.com/)查询本公司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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