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证券信用业务黑名单管理制度

时间:2017-10-17 15:27:34

东方财富证券信用业务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信用业务黑名单》管理制度是针对存在严重或多次违约、严重虚报瞒报信息以及违反相关法律等行为的客户采取调整客户等级、利率、限制客户交易、开户等措施的制度。

第二条  《信用业务黑名单》适用范围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约定式购回交易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等信用类业务。

第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列入《信用业务黑名单》:

(一)因违约对公司产生损失的,

(二)各类信用业务发生一年内连续两次违约情况的,

(三)客户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信息,重大隐瞒或遗漏,

(四)客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五)其他公司认为需要列入《信用业务黑名单》的情况。

第四条  信用业务管理部门应设《信用业务黑名单》管理岗位,全面负责管理《信用业务黑名单》及其相关事项。

第五条  《信用业务黑名单》内容包括: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客户代码、黑名单起止日期、黑名单原因、是否列入行业黑名单、黑名单信息变更记录等。

第六条  《信用业务黑名单》生成程序

(一)信息告知:

征信管理、违约处置等人员如遇第三条所列情况,应将相关信息告知黑名单管理人员。

(二)讨论审定:

对拟列入《信用业务黑名单》的客户,应由征信管理、违约处置、风险控制、黑名单管理等有关人员是情况讨论审定是否列入《信用业务黑名单》。

(三)采取措施:

被列入《信用业务黑名单》的客户,由黑名单管理人员发起,对客户账户采取的调整等级利率、限制客户交易和开户等措施。

第七条  首次列入《信用业务黑名单》的有效期为五年,五年期满则不再视为黑名单客户。

第八条  列入《信用业务黑名单》的客户,在黑名单有效期内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情况的,此类客户黑名单有效期变更为长期。黑名单管理人员可视客户情节,在必要的情况下将此类客户信息上传至行业类黑名单。

第九条  黑名单删除

(一)首次列入《信用业务黑名单》的,五年期满后可自动删除,

(二)因违约对公司产生较大损失的客户,若能补回公司损失可申请删除黑名单,

(三)其他公司认可的情况。

第十条  《信用业务黑名单》应每隔3个月定期向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报备,每当《信用业务黑名单》发生更新后应向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一条  本业务管理办法由信用交易业务部制定、解释及修订,经信用交易业务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