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存续业务,便利基金管理人等市场参与人开展相关业务操作,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南第2号——存续业务》,现予发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指南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的存续期交易、分红、停复牌、摘牌、暂停转托管、更名、信息披露公告等业务办理。指南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执行。

  二、基金管理人应认真按照相关规定、指南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编制、报送相关文件及办理存续期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人涉及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委托基金管理人予以上传。各基金管理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存续期管理业务相关材料的制作、递交及业务联络。

  三、上述指南全文可至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规则”-“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指南为开放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不定期进行修订并发布更新版本。如对指南有任何问题,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可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指南第2号——存续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