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以及《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现将我公司关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的有关安排公示如下:

(一)公司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二)公司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公开发行价格之日起1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研究报告。

(三)公司担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服务,在公司将该上时公司列入相关限制名单期间,即自并购重组财务顾问服务相关协议签署后至并购重组事项实施完毕并按照监管规则要求公告之日止(或协议履行完毕之日,以较晚者为准),不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研究报告。

上述要求为公司现行规定,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最新要求作出相应调整。公司相关静默期安排更新后,将及时作出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