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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 主要特征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表现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七)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八)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九)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常见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五、非法集资活动“四部曲”

第一步:画饼。

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第二步:造势。

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非法集资人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

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

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六、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大量快速增加,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突出。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七、P2P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积累了大量风险。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八、虚拟理财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有关监管部门提示风险,称以“MMM金融互助社区”为代表的互助理财以高额收益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与之类似的百川理财币、克拉币、“摩提弗”等虚拟理财相继出现,运作方式极为类似。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摩提弗”承诺静态日收益2%,10天即可返回本息。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九、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房地产行业一直是非法集资高发领域,涉及金额大、隐蔽性强,容易沉积大案要案。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甚至存在“一房多卖”。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十、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十一、地方交易场所非法集资特点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违规违法问题突出,有的涉嫌非法集资。

一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

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甚至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十二、预付消费领域非法集资特点

预付消费是指顾客预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额度消费金额就可以类似整存零取的方式享受到服务,有时还可以获得商家承诺的额外优惠。个别不法分子假借办理预付卡或预付消费的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给部分群众造成经济损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曾专门提示预付消费进行非法集资风险,揭示了其主要特征。一是通过传单、广告、业务员推广、购卡人员推荐等各种途径公开宣传;二是不以真实消费为目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购卡人返还购卡资金、预付资金并支付一定利息;三是以购买“预付卡”、“购物卡”或“预付消费”等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如,水果营行控股有限公司以“存2000元送4000元”等销售措施为诱饵,诱使大量消费者存入大额预付款,随着该公司资金链的断裂,消费者的预付款难以拿回,面临严重损失。

十三、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陷阱?

“三看”

一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颁发的金融牌照或批准文书,请切记,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必须持牌经营;

二看投资理财产品是否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

三看资金投向领域是否真实、安全、可靠。

“三思”

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

二思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市场经营规律;

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十四、八大准则助老年人识破理财骗局

(一)没有合理解释或满意答复。非法集资的投资项目或收费项目,往往资金用途不明,盈利模式存疑,并且没有合理解释、得不到满意答复。

(二)要提防送上门的服务和产品。轻易不要相信“挥泪大甩卖”“半价销售”“免费服务”这类送上门的服务和产品,尤其是要求办理类似“储值卡”的服务和产品。没准,你刚办完储值卡,非法集资诈骗人员就溜之大吉了。

(三)询问无法套现获利的原因。当你询问你的本金或收益时,如果你的代理人出现推拖现象,这很可能是因为他们已经将钱放进了自己的口袋。不要被“你的资金现在无法退出项目”“已经投到了其他的投资产品”这种借口所欺骗。

(四)不宜对投资不闻不问。“把一切事情都交给我”,其实没那么简单。要经常监控自己的账户,索要常规的对账单。不要觉得质疑不了解的投资活动是件难为情的事;合法理财是不会拒绝你查账的。同时,请记住保留关于投资的所有谈话记录。

(五)不轻易做选择。谨防那些“一辈子只有一次”的投资机会,特别是推销员根据内部消息提供投资建议的时候。

(六)对销售员适当了解。老年人在投资前一定要事先确认这些销售人员是否具备销售相关产品的许可,或他们所在的公司是否与监管机构、投资者存在一些纠纷。

(七)不懂就要多问。一个明白的投资者要懂得花时间做独立的调查,或者在投资前和家人朋友商量。一定要懂得投资的是什么、投资过程中的连带风险及所投公司的历史背景。对于不懂的问题要多问多学。

(八)对公司进行调查。在投资前一定要对公司的业务及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充分了解。记住,永远不能单凭来历不明的电子邮件、留言板上的消息或公司发布的新闻作为唯一的调查依据。

十五、参与非法集资  法律不保护  政府不买单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十六、去不正规的理财公司工作要慎重,做业务员也是有风险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案例警示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兆丰公司江阴分公司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间,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程辉担任负责人、孙汉卿担任总经理期间,以向吉林省双辽市皓天玉米开发有限公司投资为由,采用在社会上公开宣传,并承诺每年20%左右收益的方式向袁阿英、张桂英、范相才等100余名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人民币466万元。案发后,兆丰公司江阴分公司退出340万元,司法机关冻结程辉银行卡内人民币130万元。

判决结果:江阴市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兆丰公司江阴分公司罚金八万元;判处程辉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孙汉卿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冻结在案的退赃款发还集资人。

提示:发现可能受骗时,及时报警救本金。本案是为数不多的金额清偿的非法集资案件,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司法机关前期处置较为及时,迅速查扣到程辉个人名下银行卡内的130万元,有力保证后续清偿。二是案发时,此一集资事件尚处于发展状态,迫于司法机关压力,涉案单位尚有能力筹措资金填补窟窿。三是法官为使集资人及时得到清偿,在年关前赶赴外地划扣前期查扣钱款并及时发还。当然我们不能奢求所有非法集资案件都会取得这样皆大欢喜的结果,广大群众在投资时,还是要选择正规合法的投资渠道,抵制非法集资,一旦发现自己可能参与非法集资时,要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以免损失扩大。

(二)吴海波集资诈骗

吴海波等人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情况下,为诱骗客户将资金交给其进行从事“期货交易”,在社会上公开宣传无锡市永事达贸易有限公司“炒期货”能带来较高收益,通过与投资人订立《委托理财协议》,承诺由永事达公司代为操作期货交易,与客户风险共担,盈利按照3:7的比例与客户分配,亏损时客户最多承担投资额的9%,其余部分由永事达公司承担,并虚构期货交易的品种、点位和盈利情况,造成其为他人代为操作期货交易回报率高的假象,从而吸引更多的人投入资金。

2009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间,吴海波先后向江阴、上海等地的陆朝芳、王瑞芬、翟洪坤等400余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1.7亿余元,上述骗取的资金,除大部分被吴海波作为“盈利”用于给投资者“分红”外,还分别用于开办公司、支付借款利息、弥补投资损失以及购买房产、汽车和个人挥霍、到澳门赌博等。至案发时,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共计7000余万元。案发后,司法机关从吴海波处扣押到7300元、雷克萨斯轿车2辆;从永事达公司账户扣押到46464.65元;从涉案人员处暂扣8套房产,从参与本案集资的相关人员处扣押、退缴款项1060余万元。

判决结果:本案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海波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由扣押机关按比例发还集资人;责令吴海波向各集资人退赔未归还赃款,并发还各集资人。

提示:天上不会掉馅饼,经营资格要看清。本案中,吴海波实际控制的永事达公司不具备期货经营资格,吴海波本人也并非期货行业从业人员,在期货这个高风险行业不可能保证永远盈利的情况下,却与投资人订立明显加重自己责任、有违常理的《委托理财协议》,其中不合理之处显而易见。本案集资人不考虑投资风险,完全被眼前的利益所蒙蔽,最终受骗。

 

 

2020年9月21日(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