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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廉洁从业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等相关方:

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及公司规章制度要求,我公司工作人员在开展业务和提供服务中,应遵守相关廉洁从业规定,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客户、潜在客户及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提供礼金、违规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不得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不得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不得以上述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者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七)不得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八)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我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九)不得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十)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上述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与公司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勾结签订虚假合同,套取产品或服务推介费、中介费、代理费等各种公司资金、费用,或通过其他手段欺骗公司或客户,损害公司或客户的利益,为本人谋取私利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以个人名义或假借公司名义代客理财或违规代客办理业务;

(八)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三、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五)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四、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上市公司股权;

(二)以非公允价格或者不正当方式为自身或者利益关系人获取拟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股权或者标的资产股权;

(三)以非公允价格为利益关系人配售债券或者约定回购债券;

(四)泄露证券发行询价和定价信息,操纵证券发行价格;

(五)直接或者间接通过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的方式输送利益;

(六)在证券发行与承销过程中暗箱操作,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 以与监管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熟悉,或者以承诺价格、利率、获得批复及获得批复时间等为手段招揽项目、商定服务费;

(八)违规收受发行人或者其利益关系人不正当利益,帮助发行人欺诈上市或者发行证券;

(九)以不正当方式教唆、指使、协助他人干预影响审核,在项目申报、审核、注册过程中通过利益输送、行贿等方式“围猎”审核、监管人员,利用证监会系统在职人员或者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等关系或者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公司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应当向发行人做好廉洁风险提示,明确发行人不得采用第九项所述方式干预影响审核,“围猎”审核、监管人员。

五、在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等融资类业务开展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违规为客户提升授信额度,或者在融资资金、融券券源有限的情况下,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私自决定钱券分配;

(二)向特定客户以明显低于公司资金成本或者同期市场资金价格的利率提供融资,或者违反公司规定设置较宽松的违约处置条件;

(三)为客户违规使用融出资金、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违规减持等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为客户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违规提供中介服务;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在开展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另类投资业务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利用他人提供或者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等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二)侵占或者挪用受托资产;

(三)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同一受托产品的不同投资者,在不同账户之间输送利益;

(四)以明显偏离市场公允估值的价格进行交易;

(五)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六)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七)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投资决策权限;

(八)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九)串通相关方进行明显偏离公允价值的估值核算;

(十)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七、在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协助客户通过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伪造资料、代持等方式,向不满足适当性要求及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通过返还佣金或者其他利益、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等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安排向特定客户销售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违规向其他个人或者机构泄露客户资料、账户信息、交易情况等;

(五)委托不具备资质的人员或者机构招揽客户,并输送不正当利益;

(六)以所在机构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员工身份,销售未经公司核准销售的金融产品;

(七)误导、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八)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九)向客户违规承诺投资收益或者承担投资损失;

(十)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在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发布或者允诺发布有利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研究观点;

(三)将证券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优先提供给公司相关销售服务人员、客户及其他无关人员。

(四)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团队谋取有利评选结果、佣金分配收入或者绩效考核结果;

(五)以个人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私自接受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并收取费用;

(六)为非法活动提供便利;

(七)向他人泄露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八)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以上规定敬请知悉并共同遵守。如您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我公司员工违反上述行为,您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反映:

廉洁举报电话:021-23586742  廉洁举报邮箱:fanwybijubao@18.cn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日